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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民航局

咨询通告

编号:AC- 276-TR-2014-01

下发日期:2014 年 1 月 24 日


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活动,明确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要求,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与经营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备案管理工作,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的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主体

第四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向经营人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均应当向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五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不同地区管理局所辖的机场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分别向不同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  经营人、机场或其他企业下属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子公司,应当以子公司名义向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经营人、机场或其他企业下属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以其法人公司名义向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七条 经营人为自身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如不为其他经营人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无需办理备案。

第八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委托给分包商的,分包商提供的服务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分包商无需办理备案,但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分包商提供的服务和分包商人员的危险品培训负责。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办理备案前,应当填写《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或《非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见附录一和附录二,以下统称《备案表》)。《备案表》可以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网站(http://www.caac.gov.cn)下载,或到地区管理局、监管局领取。

第十条提供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时,应当向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危险品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防止货邮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危险品保安措施、危险品收运、存储、分离、隔离、装载管理要求和场地说明以及危险品地面应急程序、措施。

第十一条 不提供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下简称“非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时,应当向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 《非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危险品培训大纲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 危险品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  防止货邮、行李中隐含危险品的措施和危险品地面应急程序、措施。

第十二条 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记录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信息、保存备案材料并将地面服务代理人相关信息对外公布。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办理备案后与经营人签订 CCAR-276-R1 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应明确危险品收运、仓储、装载、配载、检查和污染清除、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提供等事项的代理范围及要求,防止货邮行李中隐含危险品和危险品地面应急等方面的要求。此协议可以是整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协议。

第十四条 非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办理备案后与经营人签订 CCAR-276-R1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内容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

协议必须明确防止货邮行李中隐含危险品和危险品地面应急方面的要求。此协议可以是整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是独立的协议。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备案材料要求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办理备案时提交的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将变更后备案材料报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应当通知地面服务代理人其备案失效并取消对外公布的备案信息。

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变更后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办理备案时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符合CCAR-276-R1 和《技术细则》规定,一经发现, 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应当通知地面服务代理人其备案失效并取消对外公布的备案信息。

第十八条 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发现地面服务代理人未按照CCAR-276-R1、《技术细则》和备案材料要求开展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应当责令该地面服务代理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通知地面服务代理人其备案失效并取消对外公布的备案信息。

第十九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收到备案失效通知后,仍向经营人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按照 CCAR-276-R1 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在收到备案失效通知之日告知经营人。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取消地面服务代理人对外公布备案信息后,经营人仍委托该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按照CCAR-276-R1 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一: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

附录二:非危险品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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