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民航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发文《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到2024年底,进一步扩大航空医疗救护范围,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标准,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广泛、模式多元、服务优质的航空医疗救护体系,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指出,2019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全国已有600多家医疗机构与30余家通用航空企业达成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意向,每年开展航空医疗救护飞行近2000小时,救助伤患者2000余人,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构筑起“空中生命线”。
明确试点单位包括前期试点通知公布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筛选新增的医疗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筛选的通用航空企业,并公布了新入选的74家试点医疗机构和28家试点通用航空企业名单。
《通知》明确五项深化试点任务:一是完善地面保障,二是畅通空中通道,三是 加大专业培训,四是制定标准规范,五是探索发展模式。
《通知》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加强对国家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基地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指导,及时完善并更新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大纲、教材、课程、考纲及题库等培训资料,按需定期组织培训,制定上机人员(航空器驾驶员除外)培训质量认定标准。依托国家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基地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上机人员(航空器驾驶员除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适时增加培训机构数量,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能力供给。参与试点的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要将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培训纳入日常培训范畴,定期组织实地演练。鼓励并支持试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高等医学专业院校加大航空医疗救援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研究开设相关专业,培养高质量航空医疗救护人才。
《通知》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协同机制、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试点评估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