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民航局
编号:MD-TR-2015-02
下发日期:2015 年 6 月 8 日
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培训,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培训。本办法所称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负有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民航局运输司负责危险品监察员培训的统一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品监察员的培训管理,并确保辖区内危险品监察员满足本办法的要求。
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危险品监察员培训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危险品监察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成相应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章 培训的类别和内容
第五条 危险品监察员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两个类别。初训是指民航行政机关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在履行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前应接受的培训。
复训是指通过初训的危险品监察员为保持和提高其履 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业务理论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应接受的培训。
第六条危险品监察员的初训和复训均应包括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和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两部分的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危险品监察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初训或者复训。
第三章 培训教员
第八条 实施危险品监察员培训的教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
(三)有较为丰富的危险品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熟悉教学方法,有较好的教学传授能力;
(五)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的教员还应从事危险品运输监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九条 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的教员由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每年推荐一次,并由民航局运输司最终确定。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教员由各地区管理局自行确 定。
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由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由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应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制定次年危险品监察员培训计划,并报民航局运输司批准、发布。
第十二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应严格按照《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培训大纲》和民航局运输司批准发布的培训计划实施危险品监察员培训。
第五章 培训的考核和记录
第十三条 实施培训的单位应当按照培训大纲中的考核程序和要求,在培训结束时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初训合格的危险品监察员,由民航局运输司统一颁发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培训合格证;复训合格的危险品监察员,由民航局运输司在培训合格证上签注。
第十五条 实施培训的单位应在培训结束 20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内容录入“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管理系统”:
(一)培训类别;
(二)授课教员的名单;
(三)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
(四)参加培训的危险品监察员名单;
(五)考试通过情况;
(六)教学资料清单;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应当为危险品监察员建立个人培训电子档案,档案应包括危险品监察员个人信息、培训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应在本办法施行后 6 个月内参加复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培训大纲
编号:DGITP-2015
目录
一、适用范围及依据
二、受训人员要求及培训目标三、培训教材的说明
四、培训目的、内容及课程设置五、培训人数要求
六、考核原则和要求七、培训记录留存 八、培训大纲的修订
一、 适用范围及依据
本大纲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的相关要求制定,适用于中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的培训。
二、 受训人员要求及培训目标
(一)受训人员要求
参加按照本大纲实施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或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2.2.符合《危险品监察员手册》中危险品监察员的有关条件。
(二)培训目标
受训人员经符合本大纲要求的培训并合格后应能达到如下目标:
1.掌握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基础知识;
2.熟悉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规章及相关文件;
3.掌握危险品航空运输监察技能,可以独立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监察。
三、 培训教材的说明
按照本大纲实施的培训应使用以下教材:
(一)《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
(二)《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管理程序》(AP-TR-2014-01);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AC-276-TR-2014-01);
(四)《 危 险 品 航 空 运 输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AC-276-TR-2014-02);
(五)《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AC-276-TR-2014-03);
(六)《危险品监察员手册》(WM-TR-2014-01);
(七)国际民航组织最新版《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及配套文件;
(八)民航地区管理局及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编制的危险品监察员培训材料。
四、 培训目的、内容及课程设置
(一)培训目的和内容
1.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培训使监察 员了解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规定,掌握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 AN/905,以下简称《技术细则》)知识培训、《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及配套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培训以及《危险品监察员手册》培训。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可视情增加危险品运输的专题培训。
2.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的目的是使监察员能够在 实践中运用危险品运输监察的理论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危险品运输监察技巧。
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品现场 监察安全防护培训和危险品监察岗位实践培训。
(二)培训的课程设置
初训天数为 12 天,总课时数为 96 课时,其中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天数为 9 天, 72 课时;监察实践培训天数为 3 天, 24 课时。
复训总天数为 7 天,总课时数为 56 课时,其中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天数为 5 天, 40 课时;监察实践培训天数为 2 天, 16 课时。
培训具体课程设置见附表。上述初训和复训天数和课时不包括危险品运输专题培训。
五、 培训人数要求
依据本大纲实施的每一次培训,受训人数不得超过 30人。
六、 考核原则和要求
(一)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的考核
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的考核以笔试方式进行,采用开卷形式,内容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法规和危险品运输知识,其中危险品运输知识的考核要求应不低于《技术细则》所列第六类人员的考核要求。
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考核成绩达到卷面总分值 80% 的为合格,达到 90%的为优秀。笔试未通过的,可补考一次, 补考仍未通过的,重新参加危险品运输监察理论培训。
(二)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的考核
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可以通过组织案例分析、模拟现场操作或者提交实践报告等形式对危险品监察员掌握的 监察工作方法和技巧进行考核。
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考核结束后,由组织培训的单位做出是否通过的决定。考核未通过的,重新参加危险品运输监察实践培训。
(三)考勤制度
实施培训的单位应建立考勤制度,学员理论培训缺席超过 8 课时或者实践培训缺席超过 4 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七、 培训记录留存
实施培训的单位除按照要求在“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外,还应留存以下记录:
(一)表明通过考核的证据,如试卷等;
(二)培训签到情况。
上述记录可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留存,并至少保存三 年。
八、 培训大纲的修订
本大纲依据《技术细则》和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