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号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受理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该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2、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3、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4、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级,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除民航局另有规定外,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精英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空
器,从事载人类和其他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1架民用航空器,上文所指民航航空器,包括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企业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购租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问题的声明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填报须知:为公司办理此项业务联系人的授权书)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 | 必要 |
五、办理流程
六、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七、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行政相对人申请和办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